优惠协议
协议编号:SHMB202410062-YH-01

特别告知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感谢您选择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公司”)为您提供出国留学服务。前途公司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特别是对前途公司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及“退费条款”应全面理解其准确含义。部分重要词语或条款将以加粗、下划线形式提示您注意。下列重要提示如下:

1、出国留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必备条件。
2、如果申请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前途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申请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前途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3、申请人务必保证所提供给前途公司的各项资料及信息客观、真实、完整。申请人不得提供任何虚假、伪造、变造的口头、书面、电子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和信息。前途公司一贯重视并依法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使用将不超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是申请人拟申请留学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所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具备了签证或入境的条件,但是签证或入境批准的时间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未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前,申请人切勿轻易变更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且不得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还应避免在拟申请留学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或入境许可失败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本条所述导致的风险,前途公司不承担责任。
5、申请人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以及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后,申请人拟申请留学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政策、入境政策、留学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各种客观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该变化是前途公司无法预测、控制的,如申请人届时不能满足新的要求或新变化则可能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或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留学产生不利影响。因本条所述导致的风险,前途公司不承担责任。
6、申请人拟申请留学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向申请人发出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录入学校或专业。因擅自变更导致的风险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给申请人签发有条件的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前期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最终不能获得入学资格。因本条所述导致的风险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申请人出境后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留学院校及各境外机构的规章、制度并充分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申请人应对其个人行为负责!应避免与院校或各境外机构、组织及他人产生任何纠纷,如遇到纠纷或意外事件无法处理,应立即依法向校方及所在国当地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寻求帮助!申请人入学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可能会导致申请人不能获得相应证书。
9、前途公司严格禁止工作人员代替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严格禁止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做出任何例如“百分百”、“绝对没问题”等口头或书面方式的进度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严格禁止工作人员伪造、杜撰任何与申请留学有关的内容和资料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上述违规操作。在留学服务过程中若发现前途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您及时将此情况反馈前途公司。
联系电话:010-62605599 联系邮箱:qtkf@xdf.cn
10、申请人向前途公司缴付钱款时,应汇入前途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指定银行账户或当面交至前途公司财务并索取盖有前途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当申请人采用汇款方式时,收款人处应填写清楚、准确、完整的前途公司信息。服务结束后三个月之内,申请人可持前途公司正式收据原件向前途公司申请换开发票。
11、前途公司特别强调: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相关第三方费用(如院校申请费、院校押金、考试报名费、院校学杂费、院校住宿费、保险费、接机费等)。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申请人不得将第三方费用交给前途公司员工,否则,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2、如申请人发现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可向前途公司举报。前途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电话:010-62605388;举报邮箱:wubijubao@xdf.cn
13、您是否接受前途公司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推送的附加、增值服务信息?不接受
14、申请人依本协议条款所取得的相关权利不可转让。如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损失或其他后果,申请人将承担由此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15、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做好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向境内外院校、航空公司、金融机构、房屋中介等境外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给相关第三方。申请人应当知悉其个人信息向境外第三方提供的相关风险、后果,并对其行为负责。在此过程中,如申请人确需帮助的,前途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指导,但前途公司不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亦不对申请人的境外传输个人信息负责。

再次感谢您对前途公司的信任与支持,前途公司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预祝您取得圆满成功!

美国本科留学高端申请委托合同 SHMB20241006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Yu Alan
身份证号:A34877692
住址:上海市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86 15900797643
住址电话:
传真:
紧急联系方式:
联系Email:ying-chen2009@163.com
微信号:

委托人代理人(须出示授权书)或监护人:陈莹
代理人或监护人身份证号:321111975121927223
代理人或监护人住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86 15900797643
住址电话:
传真:
紧急联系方式:
联系Email:ying-chen2009@163.com
微信号:

受托人: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8号实业楼层13层(名义楼层15层)08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35883800
传真:021-33621018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与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公司”)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提供出国留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前途公司义务
第一条 申请人委托前途公司为其提供赴美国留学的申请规划、选校指导、文书指导、申请指导、面试指导及签证指导服务:

  1. 申请人全权委托前途公司为其办理:____2026____年__秋__季美国大学的本科录取或有条件录取。
  2. 本合同项下,前途公司为申请人提供十二所学校的申请指导,申请的学校及增加申请学校的数量由双方商定,并需另行签订《选校协议》进行说明。
    第二条 只要前途公司协助申请人获得双方商定所选学校名单内任何一所学校的本科录取或有条件录取,则视为申请成功。
  3. 本合同约定的申请成功,指取得本合同附带的《选校协议》及其它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的学校所签发的官方录取通知书。
  4. 官方录取通知,包括申请学校签发的纸面形式或者电子版形式的有条件和无条件的录取通知。
  5. 有条件录取指申请人的语言成绩未达到美国大学的要求,可先到美国入读语言课程,在通过学校语言测试或通过托福、雅思考试达到美国大学的要求后再进入美国大学继续攻读本科。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学校排名,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公布的申请人入学年度综合性大学排名(BEST NATIONAL UNIVERSITIES)和文理学院综合排名(BEST LIBERAL ARTS COLLEGES)为准。无补充说明则不涉及专业排名。
    第四条 前途公司指导申请人完成的英文文书包括:简历1份,以及双方商定申请学校所要求的相关文书。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亲友可以配合前途公司选择或联系申请人感兴趣的学校,但前途公司不对申请人或其亲友的工作支付费用,申请人也不能因此要求前途公司减少其应该支付的服务费。
    第六条 前途公司应尽力帮助申请人获得美国排名前50的综合大学或英国排名前50的文理学院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录取,但并不承诺申请人最终一定能够申请到申请人自己选择的大学。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文件资料采取合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申请材料准备的相关指导。
第九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选校和专业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文书指导和申请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获得美国大学面试通知后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面试指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为其提供签证指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权要求前途公司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第三章 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向前途公司提供申请所需的各种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英语考试成绩(TOEFL/IELTS/SAT/ACT等)和在校期间的平均成绩(GPA),所获奖励或参加的重大活动、竞赛、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以及各类证件等,并保证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若申请人向前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前途公司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前途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听取前途公司建议,并按照前途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前途公司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所需材料,对学校所需要的申请文书,应尽可能一次性提供相关素材和原创文章。申请人向前途公司提供申请学校要求的各类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前途公司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前途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款。
第十六条 应按照前途公司提供文件清单的要求,及时办理好所需的成绩单、毕业证明、学位证明(如有)、在读证明(如需要)等,并向前途公司及时提供申请所需的申请人详细中文背景资料、财力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前途公司对因申请人提供背景资料的延误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与前途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前途公司做好申请中必要的工作,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前途公司支付服务费、选校指导费用以及申请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确保前途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及时联系到申请人,否则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及时自备信用卡,用于网上申请及向所申请学校递送官方语言成绩报告。申请人须最迟在所申请的入学年度的学校申请截止日期前寄送官方语言成绩单。除明确表示可以不交申请费和不需要官方语言成绩报告的学校外,申请人必须及时支付所申请学校的申请费和送分费。前途公司不负责递送官方语言成绩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汇票付款时,申请人若委托前途公司办理汇票,须在接到前途公司通知后的一周内,预先支付办理汇票的费用和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申请人也可自行办理好汇票,然后交至前途公司。

第四章 前途公司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前途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前途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并核实从申请人处获得与申请有关的各项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为本合同之目的,前途公司有权协助并指导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信函、邮件、传真等。

第五章 前途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途公司须对申请人的文件资料和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背景、信用卡信息、相关申请文书等)采取合理和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前途公司须确实介绍所选学校的信息,并指导申请人完成指定的申请材料(如成绩单、在读证明或毕业证、资金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前途公司须协助申请人选择所申请的学校,协助申请人支付学校申请费,并指导申请人向学校送分、交纳学校押金等。
第二十七条 前途公司在为申请人委托办理汇票以支付申请费用或其他费用,但前途公司建议申请人使用信用卡支付相关费用节省申请周期。
第二十八条 前途公司应协助并指导申请人使用申请所用邮箱,指导或提醒申请人回复相关邮件。
第二十九条 前途公司应协助并指导申请人整理寄送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寄出后指导学生根据情况完成受签处理。
第三十条 若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获得面试资格,前途公司为申请人提供面试指导。
第三十一条 前途公司为申请人本人提供一次签证面试培训。

第六章 服务内容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基础服务内容:

  1. 制定申请计划,指导考试报名及背景规划和提升指导。
  2. 提供美国大学申请、面试及签证指导,每个申请人仅限本人或家长一人次听讲一次。
  3. 与申请人共同确定选校名单,指导申请人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4. 文书策划与指导,网上申请指导,申请材料邮寄指导,申请面试指导。
  5. 协助申请人申请奖助金签证。
    第三十三条 首席文书顾问服务
    前途公司首席文书顾问一对一头脑风暴+文书破题内容选材指导+文书指导服务+最终文书定稿审核
    ● 头脑风暴包含性格测试加制定目标院校、活动梳理、活动拓展深挖以及文书破题、三类活动填写及信息整合等;
    ● 文书破题内容选材指导由首席文书顾问与学生一起进行文书破题内容选材;
    ● 文书指导服务由首席文书顾问与学生进行文书指导工作;
    ● 最终文书定稿审核由首席文书顾问对学生具体撰写的文书内容进行审核及建议指导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服务收费:
  6. 前途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留学申请服务的基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人民币),选校数量在第一章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之内的院校申请,此费用在签约时交纳。
  7. 申请人在签订《选校协议》时,不再收取排名费。
  8. 前途公司负责十二所学校的申请指导服务,若申请人额外增加学校,需按照叁仟元人民币(¥3,000元)/所的费用支付给前途公司。
    第三十五条 上述服务中不包含学校申请费、公证费、签证费、SEVIS费、大学学费押金、语言考试费用等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第七章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六条 付款方式和时间
申请人向前途公司交纳任何费用时,其有效途径为且仅为以下2种:
1、银行汇款(推荐使用)
开户名称: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新江湾城支行
开户账号:441660428273
2、财务室现金交款或者POS机刷卡:
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8号实业楼层13层(名义楼层15层)08室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费用(代收代付款)

  1. 代收代付款项指由第三方收取的且需申请人自行承担的款项,因申请需要由前途公司代收、代收代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考试报名费、送分费、院校申请费、材料邮寄费、签证费等其它第三方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代收代付款不属于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多少收少补,一旦实际发生则无法退还。
  2. 申请人可以委托前途公司代为支付申请过程中所需的且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如院校申请费、支付给学校的押金等),申请人须在支付基础服务费用时按照可能发生的金额预付给前途公司,同时支付相关手续费。若申请人委托前途公司使用申请人的信用卡支付申请费,则申请人必须提供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具有双币支付功能的信用卡信息给前途公司,并确保信用卡上有足够额度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 申请人必须按照前途公司的指导自行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寄送语言成绩的费用、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由申请人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申请人的要求为准。
  4. 若申请人在签证或拒签上述费用而导致申请延误或失效,前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在申请失败的情形下不退还申请人任何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额外费用

  1. 若申请人有其他申请材料需要指导、翻译或写作,如光盘的制作、课程描述、论文等,在前途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另行签署《服务委托补充协议》,且申请人需额外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为额外材料制作费用,一旦发生则不予退还。
  2. 若申请人要求前途公司协助办理申请奖学金(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资助、学术性奖学金、等其它类型的奖学金),申请人需要向前途公司另行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申请奖学金学校的数量不超过三所。

第八章 退费规定
第三十九条 若申请人在签约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申请人与前途公司不能就选校达成一致而签署《选校协议》或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造成前途公司不能辅助申请人完成申请,则双方可以签订《退费终止协议》并按照如下约定进行退费:

  1. 若前途公司已向申请人发送申请信息表或留学指导方案书,但未开始文书指导工作,则前途公司扣除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并将基础服务费用余额退还至给申请人;
  2. 若前途公司已经开始为申请人提供文书指导工作(以前途公司通过邮件或其他非面对面方式告知申请人为标准),并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以书面方式确认(包括未与申请人签订《选校协议》),则前途公司扣除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将基础服务费用余额退还至给申请人。
    第四十条 若申请人与前途公司已签署《选校协议》,则前途公司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基础服务费用及已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截止到申请人目标学校开学日期后的第30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学校录取,视为申请失败,则:
  3. 应申请人要求终止合同,前途公司退还申请人所交纳的基础服务费用,但已发生的其它费用、额外费用、选校费用、申请加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
  4. 应申请人要求,前途公司应按照本合同收费标准为申请人继续下一年度的申请指导工作;对于申请人在第一年度已经支付服务费的相关服务无需重复交纳,但双方需签署《服务委托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因申请人的在校成绩和分数未达到所选学校网站公布的最低标准,或在因申请人在学段期间的在案记录存在不良行为而导致申请人没有获得录取,不视作申请失败,前途公司不退还基础服务费用和已发生的选校费用、申请加急费用、其它费用和额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在办理退费时,有义务配合前途公司办理退费的审核工作,应按照前途公司的要求提供护照原件、完整真实的学校录取状态证明文件、申请过程涉及申请资料和本科英文报名网站(TOEFL,IELTS,SAT)的注册信息,以确保退费审核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前途公司和申请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若申请人未能及时向前途公司提供申请所必须的材料、信息以及学校要求的合格语言考试分数,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申请失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且前途公司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服务费用和已发生的选校费用、其它费用和额外费用、申请加急费用。若前途公司根据本合同中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及时找到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手机关机、断电、拒接,前途公司发送给申请人的E-mail被退回或申请人不能及时查阅E-mail等)而造成重大延误乃至合同无法履行,申请失败或签证未通过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且前途公司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服务费用和已发生的选校费用、其它费用和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未经前途公司许可,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申请资料带出前途公司工作地点。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美国本科学校的留学申请与指导,否则视为违约,前途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服务费用和已发生的选校费用、其它费用和额外费用、申请加急费用,且保留向申请人追究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由于申请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且前途公司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服务费用和已发生的选校费用、其它费用和额外费用、申请加急费用。

第十章 不可抗力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明。
第五十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五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该委员会届时有效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补充、变更、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未满18周岁时由监护人签字)、前途公司签字盖章,且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交付首期服务费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委托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字或盖章):陈莹
签署日期:2024-10-18

受托人:上海前途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员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24-10-18